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与《公司法》的规定,股票上市的程序如下:
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与《公司法》的规定,股票上市的程序如下:
1、上市申请与审批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公开发行股票符合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提出申请;上市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确定上市时间,审批文件报证监会备案,并抄报证券委。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报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文件。
《公司法》同时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
当前,符合上市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要经过经过证监会复审通过,由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
2、申请股票上市应当报送的文件
股份公司向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提出上市申请时应报送下列文件:上市报告书、公司章程、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营业执照、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所审计的公司最近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最近一次招股说明书、证劵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3、订立上市契约
股份有限公司被批准股票上市后,即成为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前,还要与证券交易所订立上市契约,确定上市的具体日期,并向证券交易所缴纳上市费。
4、发表上市公告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批准后,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其股票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在指定地点供公众查阅。
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告一般要刊登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的证券报刊上。
上市公告的内容,除了应当包括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事项: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号、票发行情况、股权结构和最大的10名股东的名单及持股数、公司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决议,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持有本公司证券的情况、公司近3年或者开业以来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下一年盈利的预测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它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