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消息,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一份刑事判决书,建设银行(7 030,0 06,0 86%)一名前员工李某接连通过挪用公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等
2月18日消息,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一份刑事判决书,建设银行(7.030,0.06,0.86%)一名前员工李某接连通过挪用公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等方式取得资金炒股,涉案金额共计1160万元。李某最终因炒股亏损775万元案发,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15万元。
炒股巨亏 偷窥密码挪用客户资金
判决书显示,报告人李某原是建设银行常福新城支行客户经理。2013年以来,被告人李某通过高息为诱饵,非法向袁某等人吸收资金,再转至由李某控制的吴某建行账户及股票账户中炒股牟利。
至2015年4月,被告人李某因炒股产生巨额亏损,遂产生挪用银行客户资金炒股弥补亏损的犯意。2015年4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李某利用客户经理的职务便利,在帮助相关客户办理业务的过程中,乘客户疏于防范之机,窥视客户支付密码,截留客户网银U盾,私自将客户桂某、代某、罗某1账户的资金共计人民币698.32万元转至吴某股票账户炒股牟利,至案发前共计人民币593.7万元未能归还。
东窗事发 非法吸储承诺月息1.5%~2%
2016年10月13日,建行常某新城(分理处)支行行长王某3发现吴某与桂某账户大额资金往来不正常,遂向被告人李某询问原因,被告人李某谎称其将桂某账户上的人民币370余万元借给吴某做生意,王某3要求被告人李某在同月20日前将借款归还桂某。
被告人李某以其岳母做工程需要资金为由,以借为名骗取徐某等共计人民币133万元。以房产抵押向某1金侠、刘某2借款63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96万元全部用于归还桂某等人的挪用款。
随后,李某打起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意。2013年7月至2016年9月27日,李某以月息1.5%~2%的高息,以借为名,非法向袁某、周某等多人吸收存款共计329万元。李某将上述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用于吴某、申某普通股票账户、长江证券(6.310,0.13,2.10%)普通股票账户、长江证券融资融券股票账户炒股牟利以及兑付高额利息。
行领导知晓 为息事竟出面借钱补漏
2016年10月25日,该支行行长王某3、副行长陈某1得知被告人李某挪用客户资金未归还,陈某1提出为了减轻事情的影响,由其私人借款先归还上述二人账户被挪用的款项,王某3表示同意并向建行蔡甸支行纪委书记朱某作了汇报。
2016年10月27日,陈某1出具借条,向武汉鑫恒通车桥有限公司老板杨某借款现金人民币150万元,向武汉众望包装有限公司老板薛某借款现金人民币80万元。同日,被告人李某的父亲李某2江按照朱某、王某3等人的要求,在建行蔡甸支行开户办理了建行账户(账号62×××06),同时,朱某安排王某3打印了向杨某借款人民币168.9万元、向薛某借款人民币80万元的借条,要求李某2江签名捺印后交给陈某1保存。陈某1将借到的现金人民币230万元存入李某2江新开的建行账户。
随后,从李某2江建行账户转账人民币96.8528万元至代某建行账户,偿还被告人李某挪用的款项;接着又从李某2江建行账户转账人民币131万元至罗某1建行账户,偿还被告人李某挪用的款项107.705669万元及提前支付罗某1未到期理财产品的本息。
判决书表示,被告人李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挪用客户资金用于个人炒股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李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无吸收公众存款资格,以高息为诱饵,以帮助客户委托理财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李某隐瞒炒股巨额亏损、挪用客户资金无力偿还的真相,虚构其岳母因购房、做工程急需用钱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亦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李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