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4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
9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4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这一政策是9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该次会议指出,应对当前错综复杂的国内外形势,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要在持续扩内需的同时,坚定不移扩大开放,实施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营造更加公平便利可预期、更有吸引力的外商投资环境。
根据4部门通知,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行源泉扣缴,减按10%的税率或按税收协定优惠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随着外商投资企业以分配利润进行的再投资活动越来越多,对其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有利于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在华投资经营,扩大互利共赢合作。为此,2017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专家认为,此次4部门再次联合发布通知规定,将上述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有利于提高我国吸引外资的竞争力,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